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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標志使用要求的通知
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各有關企業:
根據國家質檢總局2010年4月21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新《實施辦法》,)和2010年第39號公告(上述兩文可到www.12365.sd.cn網站的“生產許可證”欄目的政策法規中查詢)規定,現將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標志的使用要求通知如下:
一、根據新《實施辦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標志由‘企業產品生產許可’拼音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的縮寫‘QS’和‘生產許可’中文字樣組成。標志主色調為藍色,字母‘Q’與‘生產許可’四個中文字樣為藍色,字母‘S’為白色。標志的式樣、尺寸及顏色要求詳見新《實施辦法》的附件6。
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標志由產品生產企業自行加印(貼),企業使用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標志時,可根據需要按式樣比例放大或者縮小,但不得變形、變色。
三、2010年6月1日前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在2010年6月1日起18個月內可以繼續使用原已印制的帶有舊版生產許可證標志的包裝或說明書。
四、2010年6月1日后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自準予許可之日起6個月內,在其產品或者包裝、說明書上按照新《實施辦法》的規定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
抄送:省局稽查局、省質量認證中心
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辦公室 2010年5月18日印發